索 引 号 15010215253100ZB/2017-01289 发布机构 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名    称 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多伦县贫困人口县内住院“先诊疗后付费”工作实施方案》的通知
主 题 词 文    号 多政办发〔2017〕145号
主题分类 医疗;扶贫 题材分类 政府办文件
生成日期 2017-08-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

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多伦县贫困人口县内住院“先诊疗后付费”工作实施方案》的通知


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各部、委、办、局和各人民团体,各企事业单位:

  《多伦县贫困人口县内住院“先诊疗后付费”工作实施方案》已经县政府同意,现予以印发,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
 

 

2017年8月7日

 

多伦县贫困人口县内住院“先诊疗后付费”工作实施方案

 

 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健康扶贫工作,改进住院费用结算模式,最大程度方便贫困人口就医,现就在全县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贫困人口县内住院“先诊疗后付费”服务模式制定实施方案如下:

  一、指导思想和目标

  全面贯彻落实全区、全盟和全县卫生与健康大会及全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,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,以便民、利民、惠民为目的,推行贫困住院患者“先诊疗后付费”模式,优化就医流程,为贫困患者开通就医“绿色通道”,确保贫困病人得到及时、安全、规范、有效的治疗,有效缓解贫困群众“看病难、看病贵”问题。

  二、实施范围和服务对象

  (一)实施范围。

  所有县级公立医院。

  (二)实施对象

  1.符合“先诊疗、后付费”的人群: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住院患者。

  2.不符合县域内“先诊疗、后付费”的人群:被列为“恶意拖欠住院费用”黑名单的患者;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,但因意外伤害受伤致病的患者(如工伤、交通事故、违法犯罪、打架斗殴等);因酗酒、自杀、自残、吸毒等受伤致病的患者;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;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参保信息的患者;当医疗费用已达到年最高支付限额时的患者;其它不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患者;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,不享受县域内“先诊疗、后付费”的其它情形。

  (三)实施时间

  2017年8月1日起施行。

  三、工作措施

  (一)规范服务流程

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实行住院费用“先诊疗、后付费”,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。出院时,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,即可办理出院手续。“先诊疗、后付费”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见附件1.

  1、入院。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贫困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,根据患者医保证(合作医疗证)、身份证或户口本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(证件)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,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《多伦县贫困住院患者“先诊疗后付费”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”》(见附件2),不需交纳住院押金,直接住院治疗。医院只收存医保卡(合作医疗证)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
  2、出院费用结算。患者出院时,实行“一站式”结算。基本医保(新农合)、民政、商业保险公司、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基金统一在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,即时结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部分,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。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,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,并办理出院手续。对于确有困难,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,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《“先诊疗、后付费”住院费用延期(分期)还款协议书》(见附件3),明确还款时间,予以办理出院手续。对住院时间较长,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,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,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,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,影响正常工作运转。

  (二)有效规避欠费风险

  1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。各医疗机构要与医保经办机构建立欠费预警机制,当年对参保人员实施“先诊疗后付费”的医疗费用,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。

  2、依法制约恶意逃费。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相关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参保患者欠费信息,申请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将其列入“恶意拖欠住院费用”黑名单,督促患者自觉交费。

  3、实行医疗保障基金兜底保障。建立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基金,对家庭特别贫困,经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报销和民政、红十字会医疗救助和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,仍无力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贫困患者,由医疗保障基金给予救助。享受年底大病二次回补的患者,回补完成后,如救助金额超出医疗费用,由县扶贫办负责追回超出部分资金。

  (三)规范诊疗行为。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行为,严格出入院标准,做到因病施治、合理治疗,切实减轻贫困群众就医负担。要加强医患沟通,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,严格执行自费药品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(家属)签字制度。加强住院病人转诊管理工作,正确引导常见病、多发病患县域内就诊,危重、疑难病患者及时转诊上级医疗机构,形成“基层首诊、双向转诊”的合理就医模式。

  (四)及时拔付医疗机构垫付资金。城乡医保经办机构、商业保险公司、民政部门、卫生计生局每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,按时拔付医疗费用。

  四、工作要求

  (一)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。实施“先诊疗后付费”是贯彻落实国家健康扶贫政策的重要体现,各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,细化服务措施,规范就诊流程,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。特别要充分尊重患者就诊的知情权,切实履行好各项权利告知义务。

  (二)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服务流程和办法,建立健全相关制度。要以推行“先诊疗后付费”服务模式为契机,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,提升服务内涵。严格落实各项医疗服务核心制度,规范诊疗行为,控制医药费用,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、高效、安全价廉的医疗服务。

  (三)加强部门协作。基本医保(新农合)、民政、商业保险公司要主动提供结算联网服务,在医院设立“一站式”服务窗口。各医疗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医保、民政、红十字会、残联等部门的沟通,争取缩短资金拨付周期,减轻垫资压力。

  (四)加强宣传引导。要大力宣传“先诊疗后付费”诊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、主要内容、基本做法,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,树立诚信意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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